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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五)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五、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六、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七、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包括职工周转房、职工食堂等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包括职工周转房、职工食堂等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八、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九、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合法文件或文书为依据确定。

  十、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纳税地点的确定

  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宾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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