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藏国税发〔2011〕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根据《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所属月份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所属月份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所属月份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