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日喀则地区支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藏国税函〔2010〕152号)
日喀则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转来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日喀则地区中心支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日国税发[2010]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第
七条规定,成员企业按规定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后,所在地税务机关即可进行监管检查,凡发现与申报数不符而少缴的税款,一律就地补征入库。作为我区汇总纳税企业,中国农业银行日喀则地区中心支行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