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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第二十七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后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管理和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纠正,并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06〕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内          容

申请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法人代表/电话

 

财务主管/电话

 

停车场地段等级

 

停车场服务等级

 

公共室内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公共室外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专用室内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专用室外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车位数

 

道路自动收费停车泊位/车位数

 

特殊地段临时停车泊位/车位数

 

申报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摩托车

小车

大车

超大车

备注

室内

 

 

 

 

 

室外

 

 

 

 

 

道路人工

 

 

 

 

 

道路自动

 

 

 

 

 

特殊地段临时

 

 

 

 

 

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

 

摩托车

小车

大车

超大车

备注

室内

     

室外

     

道路人工

     

道路自动

     

特殊地段临时

     
    

核准编号:

 

经办人签署意见:

 

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二O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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