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经营资格;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各类停车场在非营业时段;
(二)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夜间或非车流高峰时段;
(三)办公时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
(四)进入住宅小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一小时的车辆;
(五)即停即走(连续下客载客、卸货载货以15分钟为限)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六)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及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机动车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半价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十八条 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应尽可能将停车服务成本纳入景点经营成本,逐步推行收取门票之后不另行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九条 居民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成本和法定税费构成。
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场地占用费根据归属情况由双方约定执行。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场地占用费由业主委员会确定,收益由全体业主享有。对已购买或租赁车位使用权的业主,不得收取场地占用费。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