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中央、省属在长单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三)贯彻政府交通管理政策,促进交通疏堵保畅;
(四)促进单位和个人停车场地积极向社会开放;
(五)收费标准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繁华地段高于非繁华地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的原则确定,有效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警部门或公安交警会同建设(城管、市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包括机动车道停车泊位、非机动车道停车泊位、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八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提倡机关事业单位、公用事业机构、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