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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10〕165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规范机动车停车收费行为,促进人民生活水平和城市文明程度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近年来《物权法》、《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执行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建设(规划、城管、市政)、交通、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要求、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水平、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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