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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林厅、省财政厅、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2009年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试点县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3.县(市、区)出台秸秆综合利用实施办法或意见。(5分)
  4.县(市、区)财政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多渠道筹措资金。(15分)
  5.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标准公开、透明,与机手签订秸秆还田作业合同或协议,资金发放及时并经过公示。(10分)
  (三)目标完成情况(135分)
  6.达到省规定秸秆禁烧要求。通过卫星遥感监测或工作组检查,每发现1个火点或1处秸秆抛入水体现象,示范县扣3分,试点县扣1.5分。(35分)
  7.秸秆还田及动力机具配备情况。大中拖带秸秆还田机械按300亩/台套、手拖带秸秆还田机按100亩/台套配备,按建设目标任务配备到位得10分,配套不足该项不得分。(10分)
  8.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面积完成情况。根据抽样检查,确定实际完成情况。完成省规定目标任务的得40分,未完成任务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2分。(40分)
  9.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情况。根据省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实地抽样检查,完成目标任务的,得10分,未完成任务的此项不得分。(10分)
  10.秸秆其他渠道利用情况。根据省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抽样检查,完成任务的得4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2分。(40分)
  (四)其他(15分)
  11.《决定》知晓情况。示范县农户知晓率达90%以上;试点县农户知晓率达85%以上。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5分)
  12.档案建立情况。按规定建设健全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多途径利用工作档案资料,包括政策文件、目标责任状、作业协议、补助清册、工作总结,以及宣传培训、作业现场会的图片、音像资料等。(10分)
  四、考核组织
  (一)考核工作分夏、秋二次进行,由省农林厅、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二)考核程序:
  1.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2.核查档案资料;
  3.就有关情况进行质询;
  4.实地抽样检查。原则上每县抽查不少于2个乡镇,每个乡镇不少于2个村,同时走访农户、机手或服务组织10-15个,机械化还田重点核查作业面积、单机作业量、机具保有情况,多途径利用主要采取看台帐资料、查利用现场、听群众反映等方式进行抽查等。
  五、考核结果
  (一)考核达标的按规定拨付省级补助资金尾款,考核不达标的将扣减省级补助资金尾款直至取消其示范县、试点县资格。考核结果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
  (二)秸秆机械化还田示范乡镇建设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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