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林厅、省财政厅、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2009年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试点县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农环[2009]7号 苏财农[2009]103号 苏农机科[2009]18号 2009年6月11日)
各市及有关县(市)农林局、农机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2009年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试点县建设考核工作,我们制定了《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试点县建设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2009年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试点
县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人大常委员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秸秆多途径利用)示范县、试点县建设工作,有效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依据
(一)省与示范县、试点县签定的目标责任状。
(二)省下达的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试点县建设目标。
(三)省批复的示范县、试点县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二、考核对象
(一)示范县:南京市江宁区、江阴市、常州市武进区、张家港市、如皋市、金湖县、高邮市、扬州市邗江区、镇江市丹徒区、姜堰市;
(二)试点县:丰县、灌南县、盐城市盐城区、泰州市海陵区、泗阳县。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根据《2009年省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市、区)责任状》的要求,示范县评优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抛入水体导致重大污染事件的情况,省将取消示范县的评优资格。考核实行双百分制,分值180分及以上为优秀,160-179分为达标,1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组织管理及工作开展情况(20分)
1.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技术指导小组等工作机构,制定详细可行的工作方案,开展秸秆资源调查与评价、制定规划。(10分)
2.县、乡、村各级层层签订秸秆综合利用责任状,有明确督查办法,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人员,明确奖惩措施,县级组织2次以上督查。开展媒体宣传,召开现场会,举办技术培训班,开展技术服务。(10分)
(二)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情况(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