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农业、质监、物价等部门负责联合加强种子质量、种子价格监管,防止出现假冒伪劣种子和趁机哄抬种子价格的现象。
六、补贴范围、对象、标准和方式
(一)补贴范围。水稻、玉米、小麦、棉花良种补贴在全区实行全覆盖,但在已被征用为非农用地及已退耕还林、还牧的耕地上种植的不纳入补贴范围。水稻、玉米种植面积包括常规品种种子繁殖、杂交品种制种等种子生产面积。
(二)补贴对象。全区所有使用水稻、玉米、小麦、棉花良种的生产者(含农场和科研院所职工承包种植者)均可享受补贴。对承包人租田给他人种植或由他人代耕种粮的,按谁耕种谁享受补贴的原则,补贴资金发放给种植租赁人或代种人。
(三)补贴标准。每亩补贴标准严格执行中央确定的标准,即早稻、中稻(一季稻)、晚稻、棉花15元/亩;玉米、小麦10元/亩。早稻指在5月10日前插秧的水稻;中稻指在5月11日至6月底前插秧的水稻;晚稻指在7月1日以后插秧的水稻。
(四)补贴方式。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通过农民补贴 “一折通”将全部补贴资金存入种粮农户的补贴账户。
七、工作重点
(一)补贴面积的登记申报、核实、公示、汇总上报。
1.补贴面积实行归口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就地登记的原则,在稻田、玉米、小麦、棉花地所在地进行登记。
(1)农户补贴面积的登记:根据现行行政区划,按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场、所)、县(市、区)、市,自下而上逐级登记、核实。对当地农户、外来户承租或土地流转的,或由他人代耕种粮的,按照谁种粮谁享受补贴的原则,依据承租合同、转让协议(包括口头协议)将补贴计入承租户或代种人,并注明清楚;没有协议的,必须经出租户和承租户双方协商、认可。只得登记一次,不得重复登记。
(2)农场、农业科研院所补贴面积的登记:为方便补贴资金的发放,自治区农垦局直属的国有农场,由自治区农垦局组织登记、汇总、上报,其余的由稻田、玉米、小麦、棉花地所在地负责登记。
2.填表造册。在自治区规定的时间内,由村民小组干部逐户调查摸底,并组织农户申报,村民小组干部核实后填写登记表,一式3份,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各存1份。
3.核实公示。村委会对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进行复核、分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以上,无异议后汇总上报乡(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