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11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门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收集、整理、保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办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