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做出下列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项目,审查机构向市人防办提交审查意见书,由市人防办审批后,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
(二)审查合格的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查机构须在图纸上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
(三)审查不合格的人防工程项目,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回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并监督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报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时,应重新报审。
第十七条 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有重大异议,可向市人防办提出申请,由市人防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集体会审,根据会审意见,确定最终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八条 已竣工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未经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不得进行竣工验收,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交由具备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整改合格后方可验收。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规范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另行补建功能和面积相当的人防工程,并按相关规定加以处罚。
第四章 责任要求
第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的审查图纸、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依法承担审查责任。审查人员对审查过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经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如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问题,人防主管部门撤消其审查资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持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应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到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经市人防办批准后,持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和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到人防主管部门(市或区、市、县人防办)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批复手续。
第二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