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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具有甲级资格的审查机构,可承接全国范围内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具有乙级资格的审查机构,可承接所在行政区域内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人防专项审查。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条 编制防空地下室项目设计文件,可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防空地下室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市人防办审批。防空地下室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由市人防办组织,技术简单、零星工程项目(5000平方米以下),可在设计方案批准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三章 报审文件及审查要求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文件,在满足初步设计深度的前提下,应包括下列主要资料:
  (一)基础资料:总体规划图、工程地质、气象、电力、电信、水源、热力、施工条件等资料;
  (二)专业图纸:建筑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断面和防护消波系统;风、水、电专业系统原理图和主要设备房间布置图;
  (三)各专业设计说明书、计算书和主要设备材料表;
  (四)工程设计概算书;
  (五)防水、环保、防火、节能、平战功能转换等专篇;
  (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报送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提供下列主要文件资料:
  (一)批准的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
  (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报表,并填写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
  (三)对批准的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中审查意见的修改情况;
  (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五)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全套施工图纸和大样图(含电子文档);
  (六)各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计算书和设备材料表(含电子文档);
  (七)设计说明书应包括防水、防火、环保、节能、平战功能转换等内容;
  (八)其他有关资料和文件。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应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符合有关规定;
  (二)消防、防水、抗浮、隔震、节能、环保、平战功能转换等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三)必须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四)对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的调整和修改应合理;
  (五)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的深度要求;
  (六)设计企业和执业注册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名;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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