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人防发〔2011〕25号)
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人防办,市人防办有关处站:
现将《大连市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大连市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其相关工作的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取得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的机构,依法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人防专项内容出具审查意见,经由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确认的行为。
第五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报经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方可用于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
第二章 审查资格管理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国家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执业单位应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没有取得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第八条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及以上人防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各专业主要审查人员为专职审查人员,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且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