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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审批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审批工作的通知
(徐食药监市〔2010〕29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国家局、省局强化药品远程监管,落实城市药品“两网”建设电子化监管,推进基本药物品种电子化档案管理,实现药品经营企业许可项目网上申报、受理、审批、公示全程监督的工作目标,按照市政府加强行业监管、提档升级的有关要求,同时结合我市近年来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工作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办药店或已办药店迁址,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程序规定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筹建。
  二、审批新办药店、已办药店迁址时,应以扶优扶强、推动行业进步、提升药店经营管理水平为指导思想,按照《药品管理法》中“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审批,引导拟开办药店填补空白地域,方便社会用药需求。
  企业应在申报资料中提交拟办药店综合优势的专题论证报告,如药店经营面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药学服务能力及特色、运用计算机进行药品经营管理水平、周边(500米)药店分布状况等。
  三、严格药学从业人员准入制度。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凡涉及药学从业人员的准入、变更核准,应提供其药监系统药学从业人员网上考试成绩;推进药学从业人员指纹考勤制度,并配有与辖区内药监部门视频交流设备。
  四、其他事项
  《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的企业应参照《徐州市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方案》(徐食药监市〔2009〕43号)执行。凡未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将按照自动放弃《药品经营许可证》处理。
  持证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停业(歇业),应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备案。企业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不经营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发证部门宣布注销;停业(歇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在恢复营业前应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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