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加强维权机构建设,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市本级、县(市、区)、乡镇(街道)普遍制定扶助残疾人规定,村(居)民公约中有扶残助残的内容,各项政策均落实较好。
33.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大、要案件;妥善处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妥善处理残疾人来信来访,建立完善残疾人信访长效工作机制,集体上访案件迅速得到较好解决。各公证处对持乡镇(街道)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贫困残疾人涉及财产事项需要公证的,酌情减免公证费。企事业单位对残疾职工作出下岗、辞退、除名、开除等决定时应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一般不宜安排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下岗。
(六)文化、体育
34.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广泛开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设残疾人阅览室,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市级电台和电视台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
35.建立健全残疾人文化体育管理机构和组织,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人才的选拔、培养、奖励、激励机制,将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培训纳入文艺体育人才培训计划。市区要建设一处符合残疾人公共体育活动要求的体育综合活动场所。充分发挥市残疾人文体协会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增强全社会对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三、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
36.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总体规划,并予以优先发展。以政府名义制定出台配套落实政策。建立、健全残疾人“两个体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
37.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残工委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本部门计划和规划,形成运转良好的工作机制。
38.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经费及残疾人事业其他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得到保障,并随着经济增长逐年加大投入。
39.市本级、县(市、区)残联机关内设机构符合规定,工作人员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编制适应工作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条件,市、县残联专职理事长可推选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市残联领导班子要至少配备1名残疾人领导干部,县级残联要争取配备残疾人领导干部。市、县(市、区)残联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各级残联机关出现空编时,要优先录用和选调残疾人干部。认真贯彻《全国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试行)》,根据《全省残联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制定我市《残联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