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救助制度。残疾人家庭由于灾害、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引起的困难,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困难救助。贫困残疾人家庭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符合自建住房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属于本市收取的行政事业规费给予全免。人口计生部门按规定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办理救助证,发放救助金。贫困残疾人危房鉴定、申领房屋产权证,属于本市收取的行政事业规费给予全免。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予以照顾。有关部门及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贫困残疾人应比规定标准提高20%。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
(二)社会保险
6.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7.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的缴费给予补贴;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和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逐步加大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力度;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8.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资助特困残疾人参加当地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对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特困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解决。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其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自付费用仍有较大负担的,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二次救助。
(三)社会福利
9.政府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制定特惠政策并给予补贴。
10.开展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并达到规定目标。将“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残疾人纳入五保集中供养或居家安养范围。对孤残儿童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相配套的综合性福利政策。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改善孤残儿童及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各级残联分别建设1所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对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进行指导。乡镇(街道)、社区依托社区服务设施、福利机构开展日间照料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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