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区人民政府在对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之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改造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及装饰装修进行调查登记,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建筑物的合法性予以认定,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统一补偿安置标准
(一)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
(二)需补偿安置房屋的认定标准:村民持有宅基证,宅基地范围内两层以下(含两层)的房屋主体,认定为应补偿安置面积。
(三)对认定标准范围内房屋主体的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对两层以下(含两层)的房屋主体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为支持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异地购房,在被征收人按期搬迁时,再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货币补偿额的30%给予购房补贴。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
(1)被征收房屋两层以下(含两层)建筑面积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给予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按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价(540元/平方米)结算。
(2)被征收人在安置面积相对应安置户型就近靠上选择的安置房屋,户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3)对被征收人的搬迁、过渡费用,参照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四)对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或提前搬迁的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和补助办法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五)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城中村村民长远生计保障办法,并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布执行。
(六)市人民政府从改造的城中村土地收入中提取5%的奖励和补助资金、10%的村民长远生计保障资金,划拨给进行改造的城中村所在城市区人民政府专款专用,在辖区内统筹平衡。不足部分由城市区人民政府从土地收益留成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长远收益中弥补,节余部分留城市区人民政府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如所改造城中村自身土地出让收入难以实现平衡,由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
对于用实物进行村民长远生计保障的城中村,要对实物进行市场评估,总价款从10%的村民长远生计保障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