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洛政办〔2011〕55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洛阳市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征收补偿管理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因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对城中村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进行征收补偿的适用本意见。
(二)房屋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标准公开、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三)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发展改革、财政、文物、旧改、房屋征收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应指定或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征收补偿实施机构,接受城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
(五)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将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年度计划和“十二五”期间的改造规划上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全市当年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要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六)凡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不再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凡未经批准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及装饰装修,打井、种植等地面附着物,在城中村改造时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