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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1、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方案,并联合行文向项目资助单位下达资金。

  2、项目资助单位收到资金文件后应及时向省文化厅报送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接收资金的银行帐号(见附件3),省文化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奖励单位。

  3、对于能够实行直接支付的资金可由财政拨付到最终商品和劳务供应商。

  4、年末结余专项资金将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项目资金下达之前,项目单位申报单位要向省文化厅提交项目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和目标内容、项目预算、资金来源、产权归属、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期限、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等。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及支出预算确定后,项目申报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因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及支出预算的,由项目申报单位向省文化厅申报,省文化厅向省财政厅提出是否同意调整的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下达三个月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向省文化厅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对扶持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定期对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查,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凡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产品都应在产品相应的位置(如字幕、封面等),标注该项目系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标志(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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