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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5、申报展会补贴,须提供参展、布展等相关文件及费用发票。

  6、申报演出补贴,须提供剧目基本情况、主要演职员情况介绍,演出合同等。

  7、申报原创奖励,须提供获奖证书和本单位(自然人)开发证明或拥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8、申报上线、播出、发行奖励,须提供作品主要创作人员介绍,作品故事梗概、样书、片花,作品著作权确认证书,出版、播出、发行合同,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或认定证书证明材料以及播出媒体提供的有关证明。

  9、申报基地(园区)奖励,须提供中央部委或我省建设国家或省级示范基地(园区)的批复文件、基地(园区)发展规划。

  10、动漫产品和服务出口额相关证明材料(如海关报关单、与客户签署的协议或合同、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收汇证明等)。

  11、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多个单位申报同一项目内容相同或性质相似可由相关单位联合申报,申报资料中应说明各个单位承担的任务及其申报金额。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列入扶持范围: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未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

  3、已获省政府投资或其它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4、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专项资金的;

  5、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6、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公示及确定

  1、省文化厅建立湖北省动漫咨询与论证专家库,专家由动漫行业内专业人士(包括技术、经济、艺术类等)和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省文化厅在每年5月31日和10月31日后从动漫产业发展项目库中选择一批项目、从专家库随机抽选专家组成评审组,由评审组对申报扶持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书面评审意见(评审细则另行制定)。

  3、评审结束后,拟贴息、补助和奖励的名单在省文化厅公众网和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省文化厅收集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对贴息、补助和奖励的名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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