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财教规[2010]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局,省属有关企业: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我省动漫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86号)精神,省财政2010--2012年每年安排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改进工作。
附件: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我省动漫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全省动漫产业发展,省财政2010--2012年每年安排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扶优扶强、注重效益、支持原创、奖补结合的原则,公开透明,严格程序,科学评审,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会计行为,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文化、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贴息、补助、奖励的方式重点支持动漫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支持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支持与动漫产品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游戏娱乐等动漫衍生产品的生产;举办或者承办的国家级或省级动漫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