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申报。各单位根据每年的项目申报指南,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申报。申报书必须提出项目具体目标、关键技术优势、项目执行基础、任务分解、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基本情况、项目实施运行机制等。
(三)项目评审。省农科院、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凝练、整合,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咨询。
(四)项目批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项目所属行业、实施地点、成果应用等特点,省财政厅会同省农科院下达项目和经费计划,并批复项目实施单位。
(五)签定合同。对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省农科院、省财政厅签订任务合同,作为项目实施过程中任务目标、经费使用、阶段考评、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创新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新品种培育,新技术研究,与研发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支出。项目资金的安排应根据项目工作量的大小和科研周期的长短合理确定,不搞平均分配。
第八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创新资金在项目审批后,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进度通过国库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二)创新资金要按项目审批的支出范围列支,不得随意改变支出内容。
(三)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并入项目执行单位下年度创新专项经费使用。
(四)各级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创新资金规定用途进行审核,并做好部门项目核算工作。
第九条 监督与检查
(一)省财政厅、省农科院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对创新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研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凡发现相关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除取消申请创新资金资格外,并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项目因故中止,省财政厅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湖北省农科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