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财政部令第22号文件第二章及第三章设立条件的持续满足事项,如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首席合伙人(股东)、办公场所及地址等设立条件的检查核实;
2.发生财政部令第22号文件第四章变更和终止的重要情形;
3.发生财政部令第15号文件(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处罚事项的重要情形;
4.备案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省财政厅将利用中评协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和诚信档案系统,建立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资产评估行业的网络化管理。
四、关于诚信档案问题
(一)省财政厅将对所辖范围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按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机构诚信档案。
(二)资产评估机构发生的以下情形,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1、不按规定进行报备的;
2、报备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3、不配合省财政厅、省资产评估协会进行监督管理的;
4、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的;
5、其他影响资产评估机构诚信记录的情形。
(三)省财政厅定期将资产评估机构诚信记录上报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五、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
(一)资产评估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得到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财政厅将依法撤销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2、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
1、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
2、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
3、省级财政部门撤销或者撤回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