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合理保证本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要求,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三)除了执行业务所需的周转金以外,资产评估机构一般不得长期借款给股东及其他个人。资产评估机构借款给股东的,不得导致净资产扣减股东借款后低于注册资金。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需要的个人借款,应当说明事由、金额、还款承诺,并经过股东会决议。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发票管理等规定。大额现金收付和机构之间的款项往来,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开具或者取得合法凭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应当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保持一贯性。对于已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但未确认评估收入,或者因终止资产评估项目未出具评估报告但已确认评估收入的情况,在年度备案时应当予以说明。
三、关于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问题
(一)省财政厅依法对辖区内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省资产评估协会对辖区内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自律性管理;并协助省财政厅对辖区内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依法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时,委托市县(除武汉市)财政部门对属地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县财政部门应协助省财政厅对属地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注册资本、首席合伙人(股东)等事项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三)省财政厅依法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时,采取由省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对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的资格审核评价。
(四)省财政厅对辖区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执业质量检查时,采取专项抽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可委托省资产评估协会实施。资产评估机构涉及评估资格管理的以下事项,可由省财政厅、省资产评估协会和市县财政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