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动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财行资规[2010]9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省内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性管理,健全资产评估机构动态监管机制,根据财政部《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2号令)及《
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6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与动态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年度备案管理问题
(一)年度报备是资产评估机构动态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备案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负责。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委托与本机构无关联的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披露评估业务收入金额和非评估业务的收入金额、各类应收应付款主要构成、股东借款情况、职业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
(三)年度报备的上年度评估业务和收入汇总表,所列业务和收入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进行统计。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履行行业和社会责任,并据实填报履行行业和社会责任情况表。
(五)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按一式一份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经省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上年末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当披露总收入中的评估收入单项说明;
4、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和资产评估业务收入汇总表;
5、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6、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变动情况的说明。
资产评估机构将年度报备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报送湖北省财政厅。
未按规定时间、内容进行报备的资产评估评估机构,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