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沈阳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业经2011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沈阳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沈阳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沈阳市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沈阳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沈阳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度,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沈阳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国税、地税、海关、食品药品监督、知识产权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沈阳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沈阳市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创立和申请沈阳市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沈阳市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沈阳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是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1年以上,且无权属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达到国际或者国内先进质量标准,且质量稳定,售后服务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