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中型水库、防洪堤坝、干渠、干道和输变电等工程支出;
(三)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用的车辆、机械等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办公用房购建、管理用小汽车等,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四)项目承担单位(建设单位)人员工资、津补贴及奖金支出;
(五)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六)《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中明确规定禁止的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不得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自觉配合和接受财政、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实行示范资金专项管理工作机制。示范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专班,抽调专人负责示范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示范工作信息报告制度。示范县市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将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等详细情况,按季度向省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同时抄送所属市州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实施进展情况应包括:项目实施机构管理、项目招投标、监理、工程质量、实施进度;县级财政报帐制、公示制执行等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应包括:项目预算执行、资金拨付使用、财务核算等情况。
市州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主动加强对所辖县市的工作指导,在收集、整理和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每半年向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报送本区域内示范工作情况,年度末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实行示范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示范县市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通过对项目实施目标、质量、管理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对项目资金投入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等效益实现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发现问题,找出差距并加以研究解决,从而逐步探索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的新思路、新办法,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积累好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