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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示范市(州)、县(市,区)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示范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负责配套资金的筹措落实;负责示范项目预算、竣工财务决算等相关工作,以及信息报送、绩效评价工作;参与项目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规划设计及预算的编制;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归集、整理以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参与信息报送、绩效评价工作和本级配套资金的筹措。

  第六条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示范资金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年度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复。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七条 示范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范围内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村镇生态环境建设支出。同时,可结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予以统筹使用。重点用于:

  (一)农村村镇生态示范建设;

  (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三)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

  (四)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废弃物综合利用;

  (五)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六)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

  第八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按照项目进行管理。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设施或工程支出,以及必要的设施运行维护支出等。

  第九条 在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审核论证、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监督监测、竣工验收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经费支出,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纳入同级预算安排。

  第十条 示范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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