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建规[2010]12号)
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示范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以下简称“示范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级和示范县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 示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坚持“预算约束、统筹安排、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各地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制定示范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对示范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示范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和筹措省级配套资金;负责下达示范资金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参与示范项目管理及验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示范项目、预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投资评审。
省环境保护厅依据省政府确定的示范区域年度任务和目标,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立项审批、项目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工作;参与省级配套资金的筹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