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管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和其他费用,有关费用的支出范围、内容和标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费用是指在实施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审核论证、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竣工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以及绩效考评等支出,以及已建成但暂未办理移交项目的后续管理和维护所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示范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
(二)10万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水库、防洪堤坝、干渠、干道和10千伏以上输变电等工程支出;
(三)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用的车辆、机械等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管理用小汽车等,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四)开展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绩效评价以及管理工作考核以外的工作经费支出;
(五)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得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并自觉配合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实行示范资金专项管理工作机制。示范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成立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作专班,抽调专人负责示范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示范工作信息报告制度。示范县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将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等详细情况,按季度向省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同时抄送所属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实施进展情况应包括:项目实施机构管理、项目招投标、监理、工程质量、实施进度等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应包括:项目预算执行、资金拨付使用、财务核算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