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省政府确定的示范区域年度任务和目标,确定示范项目建设规模并编制项目年度支出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立项审批、项目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示范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示范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和实施进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参与示范项目预算、竣工财务决算等相关工作;负责示范工作信息报送、绩效评价工作;参与项目的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规划设计及预算的编制;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负责组织项目工程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资料的归集、整理;负责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与示范工作信息报送、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示范资金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年度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复。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七条 示范资金专项用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区域范围内的土地整理项目支出以及与之相关的支出。同时,可结合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予以统筹使用。重点用于:
(一)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采取土地整理方式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二)为有效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所发生的支出;
(三)按照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以基本农田土地整理为平台的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
(四)按照全省血吸虫防治规划,对防治区内实施“兴地灭螺”血防土地整理所发生的支出;
(五)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事先开发利用所发生的支出;
(六)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建设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