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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建规[2010]13号)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湖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10]31号)、《湖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办法》(鄂财建发〔2010〕2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湖北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
示范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资金(以下简称“示范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10]31号)、《湖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办法》(鄂财建发〔2010〕2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统筹安排、用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作的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 示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坚持“预算约束、统筹安排、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各地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示范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对示范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依据中央和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支状况,负责审核示范项目年度支出预算;负责下达示范项目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参与示范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示范项目预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投资评审;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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