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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意见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1、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建立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2011年1月1日以后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律实行有效期制度,即:2011年1月1日以后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或者‘试行’的,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属安排部署工作并有时限要求的,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有效期届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实施部门认为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修改,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2、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各区县、各部门应按照《规定》要求,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对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3、至2010年12月31日止,施行不满4年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且施行不满1年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施行已满4年,或者标注“暂行”、“试行”且施行已满1年的规范性文件,其剩余有效期为1年。至2011年12月31日止,施行满5年的各级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除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保留且重新发布的外,原则上一律宣布失效。
  三、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1、及时修订、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和不适应管理实际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规定》三十九条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将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尤其要注重日常清理工作。对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规定》三十九条第二款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订或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需要清理的情形的,实施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2、为配合有效期制度的实施,对有效期制度实施前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本意见下发后,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特区扩围的新形势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遵循“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本地、本部门已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市法制部门负责已制定发布的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组织清理工作。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实施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报送市法制部门,由市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具体负责清理,清理结果报送市法制部门。对2011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实施的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文件,应按程序重新修订公布。清理结束后,市法制部门负责将经批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通过审查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在市政府公报上公布。届时凡未纳入保留目录的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具有对外执行效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各地各部门对此项清理工作要高度重视,要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认真开展清理,做到全面、彻底,不遗不漏。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方案由市法制部门负责制定。各区县的清理工作由各区县政府参照市的做法组织实施,并将清理结果送市法制部门,对重新修订公布的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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