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意见
(汕府办〔2011〕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实施五年来,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制定、统一审查、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基本形成,在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和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12月3日市政府发布关于修改《
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19号),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为做好
《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
《规定》修订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和命令、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手段,是行政决策的重要载体,在保证行政管理顺利实施,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部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偏重文件制定,忽视或者轻视文件的修改、废止,以至一些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未能及时得到清理。近年来,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和有效期制度等新要求。因此,此次
《规定》的修订,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制定机关重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对自己的行为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贯彻实施
《规定》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