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筹措。
补贴资金筹措以区(县)政府财政为主,各区(县)政府自行承担,市级财政给予一年每亩10元的补助。
第八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支付。
(一)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自2012年起,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补助资金发放到各区(县)政府财政专户,各区(县)政府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责任单位)或农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具体实施方式,各区(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责任单位)每年可提留补贴资金总额20%作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设立专帐,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监管,不得挪作它用。补贴资金应当首先用于补贴农户和村的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和支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费用。
第九条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基本农田。
第十条 基本农田补贴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市、区(县)政府将补贴资金纳入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到位。
(二)市政府每年组织监察、财政、审计、国土和农业部门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三)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新开挖鱼塘、从事非农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禁止污染、破坏基本农田,降低基本农田农业生产能力的一切活动。
(四)对于破坏或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占用基本农田的,除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之外,还要扣发承担该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责任单位)或农户当年的补贴资金。此外,能恢复原状的要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要按相关程序进行补划。在恢复原状或补划完成之前不再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责任单位)或农户进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五)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每年12月将基本农田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