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汕府〔201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汕头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
暂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的利益,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责任单位)或农户进行经济补贴,缩小基本农田与建设用地的利益差距,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保护基本农田,保障粮食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第四条 基本农田补贴范围为《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第五条 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拥有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并依法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责任单位)或农户。对已承包到户的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土地承包者(本村农户),农户应当与村集体(其他责任单位)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第六条 基本农田补贴标准为一年每亩30元。基本农田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