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业务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加20%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
(二)、年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加20%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
(三)、年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加20%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
(四)、年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加20%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
(五)、年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加20%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
(六)、年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除审计和验资外的专项审计业务收入占年业务收入50%以上的省直及武汉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年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且除审计和验资外的专项审计业务收入占年业务收入50%以上的市(州)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
(七)、国办发56号文件下发后,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实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统一,且重组后年业务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的省直及武汉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重组后年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州)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
第七条 专项发展资金以奖代补的奖励标准:
(一)、年业务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加20%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奖励50万元;
(二)、年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加20%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奖励40万元;
(三)、年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加20%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奖励30万元;
(四)、年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加20%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奖励20万元;
(五)、年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加20%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奖励10万元;
(六)、年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除审计和验资外的专项审计业务收入占年业务收入50%以上的省直及武汉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奖励10万元;年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且除审计和验资外的专项审计业务收入占年业务收入50%以上的市(州)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奖励10万元;
(七)、国办发56号文件下发后,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实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统一,且重组后年业务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的省直及武汉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奖励15万元;重组后年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州)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奖励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