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会规[2010]1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做专做精,更好的服务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4号)的要求,设立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了《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湖北省财政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4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发展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发展资金是用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奖励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网络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以及以奖代补方式的专项奖励等方面。
第四条 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
坚持扶优扶强原则,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合并重组,做大做强、做专做精,开拓省外、国外市场;坚持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湖北省财政厅审批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
第六条 专项发展资金以奖代补的奖励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