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
(三)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内部控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
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自查制度。在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前,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围绕内部监督检查重点进行自查,并向内部监督检查组报送自查报告。
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机制,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包括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将监督检查计划安排报监督检查机构备案。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机构应结合年度财政工作重点和各业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计划安排,侧重开展重点检查,并对各业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再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结合财政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热点,制定重点检查计划。
年度内部重点检查计划由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纳入财政监督机构年度检查计划,报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通知被检查的各相关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