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财政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财政监督工作的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落实等相关问题。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负责协助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本级财政监督机构提供相关的预算文件、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分配方案和内部控制制度等资料。对需要进行延伸检查的,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负责联络、协助相关单位等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绩效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的重点包括:
(一)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