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财监规[2010]16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厅内各处室,厅驻各地监督检查办事处:
为贯彻实施《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规范我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规范内部监督检查行为,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绩效,根据财政部《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第四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财政监督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财政部门应当成立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监督检查、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共同监督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在对本部门各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财政监督机构可以从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挑选政治素质高、原则性强、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