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棚户区改造减免费用优惠政策
继续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6号)、《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委办发〔2005〕23号),按照“凡是省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优惠政策都给”的原则,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土地划拨供应,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业服务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经政府批准,可作为政府投入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免缴地方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予以减收。
六、棚户区改造保证措施
棚户区改造是树立党和政府形象的民心工程,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各有关单位、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完成这项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按期完成。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各有关单位、部门为成员的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建设委。
(二)明确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国家、省政府补助资金争取工作、银行软贷款的落实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到位;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划拨和落实腾空地块的土地收益变现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棚户区内低保户住房核查认定以及制定困难居民的住房分配政策;市城投公司负责作为国有工矿棚户区贷款平台进行融资;市监察局与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涉及有关政策的落实。
(三)依法征收房屋。要发动群众参与棚户区征收工作,加强宣传,增加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在房屋征收方面的作用,使居民群众真正认识到政府改造棚户区对于改善居住环境、改变城市面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得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对于超出政策规定以外无理取闹、造谣惑众、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非法串联、煽动群众、阻挠正常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依法和依据有关政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