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并一次性发放;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安置过渡期为27个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季度发放,超过征收安置过渡期的,在前款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对无产权产籍房屋的居住人不予发放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和误工补助费。
4.回迁安置地点:溪湖地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不包含二电)安置在彩北、柳西、柳北安置区;兴安、福金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在福金或千金;二电地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在溪湖地区;牛心台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在牛心台。
5.有产权产籍房屋的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由征收人验收后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6.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内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开展,各区政府成立国有工矿棚户区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具体征收补偿工作,并以各区征收补偿办公室的名义与居民签订协议。入户调查采取一户一卡的建档方式,并严格按照市棚改办下发的入户调查表及相关要求进行登记填写。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结果及档案上报市棚改办(需自留一份复印件)备案,由市棚改办会同市财政部门抽取档案的30%进行审计核查。同时,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7.我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调度会制度,每周由市政府组织召开一次调度会,听取各区政府和建设单位工程进展情况汇报,并实行考核通报制度。
8.各区政府在组织入户调查过程中,被征收人还应在调查表中对是否同意《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规定》进行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汇总情况,以各片棚户区为单位,如超过90%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规定表示同意并签字确认,则启动该片棚户区的改造工作。
9.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采取联动征收方式,成趟房屋、连体附属房屋及水电相连的相邻房屋中如有不同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其他各户也暂不进行协议签订。协议签订后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0.回迁安置采取自选方式,被征收人按协议签订顺序号及交纳房款顺序号相加除以2后取得选房顺序号,选房顺序号小的先进行选房,选房顺序号相同的,签订协议顺序号小的先进行选房。同一天签订协议的,在当天固定时间用抽签方式决定签订协议顺序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南芬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参照本方案自行制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