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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户籍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符合下列条件并申请增加居室的,按房产部门公布的原被征收区域所属地类上一年度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售价下浮200元/平方米交纳增室款:

  (1)原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43平方米以下的,由一类套型增到二类套型:

  ①同辈异性或两辈异性,均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

  ②夫妻带1位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或夫妻赡养1位老人的;

  ③夫妻带2位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或两对夫妻或夫妻带1位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并赡养1位老人的;

  ④两辈两对夫妻,并带1位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

  (2)原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43平方米(含43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由二类套型增到三类套型:

  ①夫妻带2位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或夫妻带1位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并赡养1位老人的;

  ②两辈两对夫妻并带1位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

  ③家庭人口在6人(含6人)以上。

  2.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征收补偿,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对居住人予以资助:

  (1)封区前建设的;

  (2)居住人户口在征收区域内的;

  (3)居住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无合法住房的;

  (4)房屋权属无纠纷的。

  不符合前款第(2)、(3)、(4)项规定,且建筑面积为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上的无产权产籍房屋,按照每平方米200元对居住人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4000元。

  符合600元/平方米资助条件的无产权产籍房屋的居住人自愿放弃资助款并申请回迁安置的,按省政府确定的工程综合造价1350元/平方米交纳建房安置费,安置一户一类套型。

  3.被征收人的有线电视、通讯设施需要迁移的,征收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迁移费用的补偿。

  征收人按每户1000元标准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含误工补助费)。

  征收安置过渡期内,征收人按照下列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3平方米(不含43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补助400元;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43平方米(含43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助600元;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每月补助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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