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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建设主体

  牛心台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用房建设由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治理办公室负责;二电、兴安、福金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用房建设由本钢集团公司负责;溪湖地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用房建设(不含二电)由市建工开发公司负责;桓仁满族自治县、本溪满族自治县、南芬区自行确定建设主体。

  三、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

  (一)建设规模

  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包括柳塘(含柳西、柳北、矿建、青石沟)棚户区、彩北城中村、华南、宝藏街危房、牛心台(含中心区、二坑、红白社宅)棚户区、本溪县田师付(含河北、建业、荣桥、东山)棚户区、桓仁县二棚甸子铜锌矿棚户区、二电棚户区、兴安(含皮革厂)棚户区、福金棚户区、南芬区(含临铁路、南山、街里)棚户区等。棚户区改造涉及居民20890户,房屋建筑面积58.95万平方米,需建安置房屋总计108.04万平方米。

  (二)建设标准

  1.安置回迁居民户型面积标准结合我市前期棚改、治沉有关标准:一类套型43平方米;二类套型60平方米;三类套型80平方米。允许设计误差±3平方米。

  2.新建住房室内进行简单装修,满足居民进住使用基本要求。厨房、卫生间、隔断设施由本人负担。

  3.阁楼的室内标高在原棚改建设项目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并纳入廉租房或公租房的管理体系。

  四、征收补偿政策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平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户和工程综合造价13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结合国家、省国有工矿棚户区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一)国有工矿棚户区(沉陷区)征收补偿

  1.沉陷区内国有工矿棚户区继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规定》进行征收补偿;

  2.沉陷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国有工矿棚户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征收补偿:

  (1)户籍不在被征收房屋所属社区(村)的;

  (2)户籍2005年7月4日后迁至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

  (3)户籍已用于补偿协议签订的。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征收补偿

  1.有产权产籍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额;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拆一还一”政策,按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回迁套型进行安置。安置建筑面积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面积差价款,面积差价款的收取标准为省政府确定的工程综合造价135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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