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校实行了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提前或者推迟毕业。
(三)赋予学生学习自主权。学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自主选择课程、自主选择学习进度、自主选择教师。其中,给予自主选择专业机会的学生人数不低于该年级该专业招生人数的5%;全校性公共必修课和修读人数较多的专业基础课全面实现选上课时段、选教师;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开设课程总学分数不低于该类课程每个学生应修学分数的5倍;大部分专业开设的专业选修课总学分数不低于该专业该类课程每个学生应修学分数的1.5倍;专业必修课有一定数量的课程实现选上课时段、选教师。
(四)实行导师制。由导师负责学生的全程学习指导。
(五)取消留降级制度,实行重新学习制度。
(六)按照专业确定了应修最低毕业总学分数和应修最低各类课程学分数。
第七条 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并拟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于当年3月1日前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学分制收费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校学分制收费备案表》(一式十份);
(二)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总体方案;
(三)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及专业教学计划;
(四)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五)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六)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八条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当按学生学期或者学年选修的课程学分计收学费。不具备按学分计收学费的,可以按学年学费收费,并逐步实现按学分计收学费。学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并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收取。
第九条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当为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提供至少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应当督促学生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教学。
第十条 向就读本科双学位、第二学位的学生收取的学分学费总额不得超过就读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学费总额的三分之二;向就读本科、专科第二专业的学生收取的学分学费总额不得超过就读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学费总额的二分之一;向自愿选修教学计划外课程的学生收取的学分学费,按照不超过选修课随读班级学分学费标准收取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