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金缴纳
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于残联办理年审之日起的15日后、45日内,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款,或通过地税网报系统自行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
请你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到广州市残联或广州市残联驻区、县级市年审服务点办理2010年度的年审。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经管残联将依据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的在册人数,核计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并移交地税部门代征。
附件:2011年广州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指南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2011年广州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指南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和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制度,请用人单位按本指南办理相关手续。
一、年审对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地(外商)驻穗单位。
二、年审时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具体时间安排请阅年审通知。
三、年审管理:1.在广州市工商部门等市级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广州市残联办理;2. 在区、县级市工商部门等区、县级市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统一由广州市残联组织实施,由广州市残联驻区、县级市年审服务点办理;3. 驻穗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在荔湾区西湾路85号荔新大厦2楼年审服务点办理。
四、年审所需资料(需原件、复印件,原件验审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均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无残疾职工的不需填报花名册,以上表格可在以下广州市残联网站下载,或在广州市残联各年审服务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