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办理201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社会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和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制度。现将2011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标准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地(外商)驻穗单位,均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相应的保障金。
在有关部门未正式公布2009、2010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之前,2011年征收2010年度的保障金,暂按2008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5365元的80%(即:36292元)计征,待新数据公布后再行调整。
二、年审管理
(一)在广州市工商部门等市级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广州市残联办理。
(二)在区、县级市工商部门等区、县级市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统一由广州市残联组织实施,由广州市残联驻区、县级市年审服务点办理。
(三)驻穗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在荔湾区西湾路85号荔新大厦2楼年审服务点办理。
三、办理年审手续
详见附件《2011年广州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指南》。
四、网上年审
广州地区各用人单位可选择办理或开通数字证书后,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办理年审,详情请登陆以下广州市残联网站“网上年审专题”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