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和器械,以备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②防汛抢险队伍由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组成。
③防汛抢险队伍调动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再行调动。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此外,抢险救援工作如需部队参加的,可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当地驻军和人武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军队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④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对抢险队伍的骨干进行技术培训。同时,要组织各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汛前演练,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则胜。
(2)抗旱队伍。
①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②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恢复因灾损坏的电力设施等。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道路维修和运输安全以及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度。同时,各主要厂矿企业有义务为防汛抗旱提供运输车辆和设备。
5.2.5 医疗保障
主要由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
5.2.6 治安保障
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①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按国家防总规定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级防汛物资的储备和管理。
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储备的市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我市境内遭受暴雨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受灾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③市级防汛物资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财政从每年的预算中列支。各地区的防汛物资储备,由地方财政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列支相应的物资储备资金,以备抢险需要。
④干旱频繁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⑤城市供水部门及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①市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遵循先城市后农村、先重点后一般,以及以人为本的原则。
②市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储备单位下达调令。
③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用、生产所需物资。
5.2.8 资金保障
当我市境内遭受大面积水旱灾害时,由市财政安排市级防汛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遭受水旱灾害的重点地区和市管的大江大河、重要水利工程的修复补助。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地方防汛抗旱补助费。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3 技术保障
5.3.1 加快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
(1)完善各级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
(2)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相关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3)建立和完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重要江河的防洪调度系统,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完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之间的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
(7)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技术平台,提高防汛抢险和旱灾救护的科技水平。
5.3.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会同专家组统一会商,科学决策,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公众信息交流内容。
(1)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